(2015)冷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与被告谢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谢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冷水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9号。法定代理人康水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序丰,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志江,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与被告谢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于2016年7月1日以出现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61元,减半收取1248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