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耿进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金初字第146号原告耿进,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552031-4。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与张衡路交叉口太平洋寿险大楼。法定代表人牛增西,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振朝,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楠,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耿进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经本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其具体诉讼请求。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坤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