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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瑞哲与郭宏江、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哲,郭宏江,刘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366号原告王瑞哲,男,汉族,1970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郭宏江,男,满族,1972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刘海英,女,汉族,1973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王瑞哲诉被告郭宏江、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分三次借款共计482500.00元,其中:2013年8月9日借款60000.00元,2013年8月20日借款350000.00元,2014年5月20日借款725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2500.00元。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未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殿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曲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