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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那顺乌力吉诉被告格日乐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莲,朝乐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159号原告杨巧莲,女。被告朝乐孟,男,蒙古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新召镇。原告那顺乌力吉诉被告格日乐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顺乌力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那顺乌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