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那顺乌力吉诉被告格日乐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莲,朝乐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159号原告杨巧莲,女。被告朝乐孟,男,蒙古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新召镇。原告那顺乌力吉诉被告格日乐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顺乌力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那顺乌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