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9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桂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桂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3305号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铁西园林路西。法定代表人冯彦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玲,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桂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桂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已交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素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霍伶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