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6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许岳雄与吴朝晖、许杨、广州市花都区龙兴酒店劳动争议2016民终671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龙兴酒店,许岳雄,吴朝晖,许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6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龙兴酒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投资人:邓广灶。委托代理人:郑俊谦,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岳雄,住湖南省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朝晖,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杨,住湖南省岳阳县。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龙兴酒店(以下简称龙兴酒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龙兴酒店向许岳雄、吴朝晖、许杨支付丧葬补助费1742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龙兴酒店向许岳雄、吴朝晖、许杨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484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龙兴酒店向许岳雄、吴朝晖、许杨支付一次性抚恤金3484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兴酒店负担。判后,龙兴酒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查明,许某是因嫖资问题与被告人产生矛盾而被杀身亡,可见许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定补偿。原审判决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也有悖于法律对公民行为的指导性目的,如果法律支持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还能够得到法定的补偿,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非法行为。龙兴酒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龙兴酒店无需向许岳雄、吴朝晖、许杨支付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许岳雄、吴朝晖、许杨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龙兴酒店应否向许岳雄、吴朝晖、许杨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即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的问题,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许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同时,许某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及用人单位向其供养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的排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龙兴酒店仅以原审的处理违反公序良俗等为由主张不应支付上述待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龙兴酒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龙兴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