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终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与贵阳意美家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贯建设有限公司,贵阳意美家门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意美家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59室。法定代表人徐珠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天雄,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阳意美家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白民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贵阳意美家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权,该请求已经被上诉人贵阳意美家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34154元,减半收取17077元,由上诉人华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勇代理审判员 邱翠雪代理审判员 石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