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惠国华与郑州佳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国华,郑州佳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377号原告惠国华,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郑州佳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国华与被告郑州佳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国华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广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