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光琼与魏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琼,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高光琼,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被执行人魏志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光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名山县(2014)名山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志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43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魏志强尚欠申请执行人高光琼2043**元。二、终结四川省名山县(2014)名山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