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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云标与陈明亮、洪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98号申请人张云标与被执行人陈明亮、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云标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882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159元、执行费人民币11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亮、洪群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陈明亮、洪群名下的财产由管理人在处理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明亮、洪群名下的财产由管理人在处理中,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利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