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2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唐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3,725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理,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