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学民与被申请人马文革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民,马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民,男。被执行人马文革,男。申请人王学民与被申请人马文革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督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文革银行账户存款494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49452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