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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学民与被申请人马文革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民,马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民,男。被执行人马文革,男。申请人王学民与被申请人马文革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督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文革银行账户存款494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49452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