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与代涛、李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代涛,李娟,代祖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847号原告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地址:湖北省房县大木镇大木街村4组。单位负责人廖德宝,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德宝,系该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行进和解、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代涛,农民。被告李娟,农民。被告代祖康,农民。原告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下称房县农商银行大木支行)与被告代涛、李娟、代祖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房县农商银行大木支行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木支行负担。审判员 闻吉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