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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白秀芳与被执行人周连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芳,周连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白秀芳,女,1968年6月8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周连德,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秀芳与被执行人周连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暂未能得到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宋佳峰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守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