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吕位南与林斌彬、尹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斌彬,尹涛,吕位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斌彬,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涛,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位南,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薛毅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斌彬、尹涛因与被上诉人吕位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斌彬、尹涛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林斌彬、尹涛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斌彬、尹涛不符合缓交条件,并于2016年5月26日再次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不批准其缓交申请并要求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林斌彬、尹涛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斌彬、尹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花 絮审 判 员  翁艺晖代理审判员  黄 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倩茹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