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685号原告贺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