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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郭霞、桂世英等与丁成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霞,桂世英,丁成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559号原告:郭霞。原告:桂世英。委托代理人:杨宗利,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成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604室。负责人:俞能德,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霞、桂世英诉被告丁成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霞、桂世英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夏兰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魏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