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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金亮与丁志云、李爱华、施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亮,丁志云,李爱华,施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550-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亮,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被执行人:丁志云,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被执行人:李爱华,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被执行人:施安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于楼行政村施腰庄。本院在执行杨金亮与丁志云、李爱华、施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丁志云、李爱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蓝色雅典6#楼113、212、213室房产。本院认为,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司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