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徒执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育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530号被告人张育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徒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育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尚未追缴、退赔的赃物摩托车一辆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七百四十八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育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徒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张育君并处罚金及追缴脏款合计人民币2748元的财产刑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光耀执行员  王祺斌执行员  李寿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严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