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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连雄申请执行徐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雄,徐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481号申请人:刘连雄,男。被申请人:徐海燕,女。刘连雄申请执行徐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连雄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