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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胡贵杰与纪国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贵杰,纪国明,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187号申请人:胡贵杰,男,生于1982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申请人:纪国明,男,生于1974年6月1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P647**、鲁PY4**挂重型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P647**、鲁PY4**挂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