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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海风、徐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海风,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志忠,局长。被执行人王海风。被执行人徐方。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海风、徐方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浙0122行审7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海风、徐方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30620元、执行费35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海风、徐方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海风、徐方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6年5月3月,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海风、徐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海风、徐方从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4375元,直至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海风、徐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298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王海风、徐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海风、徐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