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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8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树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树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869号之五原告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8222293。法定代表人王惠彩,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树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08000490741。法定代表人周玄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树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金辉人民陪审员  薄有成人民陪审员  张丽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