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姜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姜新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303号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翠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光明街西一巷22号。法定代表人:梁绍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新善,男,壮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宝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姜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9元,依法减半收取2749.5元,由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宣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韦良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