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世富与陈军、尹华平、陈怡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富,尹华平,陈军,陈怡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民初2601号原告刘世富,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袁隽,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华平,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23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陈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9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陈怡帆,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7日,住四川省什邡市。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尹华平,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23日,住四川省什邡市湔氐镇梨园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7********。原告刘世富与被告陈军、尹华平、陈怡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宾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富的委托代理人袁隽,被告陈军、陈怡帆的委托代理人尹华平、被告尹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富诉称,2014年6月25日,被告陈军、尹华平、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2014年12月2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陈军、尹华平未予归还。经原告催收,被告陈军、尹华平由被告陈怡帆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重新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约定按期偿还债务,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0万元和利息14.75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75万元,实际需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陈军、尹华平、陈怡帆辩称,借款属实,现资金周转困难,愿意延期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陈军、尹华平与原告刘世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载明:陈军、尹华平因家庭生活及其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刘世富借款6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月利率2%。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被告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6月25日,原告刘世富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陈军工商银行账户转账60万元。2015年1月1日,原告刘世富与被告陈军、尹华平、陈怡帆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一份,主要载明:原告刘世富与被告陈军、尹华平对借款的偿还达成协议,被告陈怡帆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16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前期利息14.75万元。因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原告刘世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6年5月25日将该纠纷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债务清偿协议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世富所举借款合同经被告陈军、尹华平签字确认,借款合同已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而被告拒不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法律责任。关于原告刘世富请求被告陈军、尹华平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担保责任,被告陈怡帆在债务清偿协议上作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签字,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陈怡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军、尹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世富借款60万元,利息14.75万元,共计74.75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怡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征收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陈军、尹华平、陈怡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