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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620号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彦军,总经理。被告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庆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帮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