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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村237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梁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华,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月梅,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李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崇林,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海民,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上诉人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森美景致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森美景致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森美景致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623元,由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01元(已交纳),由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2(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793元,减半收取,由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97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白 松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 助理  牛晓煜书 记 员  康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