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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朝明、张霞与刘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梅,谢生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梅,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生,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谢生瑞,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磴渡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谢生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金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谢生瑞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渡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何小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