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进秋与博乐市睿通速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进秋,博乐市睿通速递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谷海英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7民终309���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进秋,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秀娥(系上诉人李进秋之妻),个体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兵,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睿通速递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光明路17号1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燕飞,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审第三人谷海英,个体户,住博乐市。上诉人李进秋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管辖方面应遵循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原审程序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2.19元,退还上诉人李进秋。审判长骆玲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赵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沙仁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