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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恩施市教育局与周德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教育局,周德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555号原告恩施市教育局,住所地:恩施市火车站二路二号。法定代表人杨昌福,该局局长。被告周德朝,男,生于1959年10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原住恩施市(已出售),现住址不详、失去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教育局诉被告周德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请求有遗漏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教育局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恩施市教育局负担。审 判 员  黄功凤审 判 员  杜 炼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