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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殡仪馆与白林新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殡仪馆,白林新

案由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2201号原告西安市殡仪馆。法定代表人许惜民,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斌、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林新。原告西安市殡仪馆与被告白林新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养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林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白林新于2014年9月6日将其家属的遗体存放于原告处,并在原告的接运火化申请单上签字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火化��续,亦拒不支付相关保管费用。故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每天7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6日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的保管费用42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林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林新儿媳赵亚敏于2014年9月1日因心源性猝死死亡(正常死亡)。2014年9月6日,被告将赵亚敏遗体运送至原告处,并在西安市殡仪馆遗体接运火化申请单上签名确认,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殡葬服务合同。自此,被告将赵亚敏的遗体存放于被告处至今。2013年1月14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及西安市民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西安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显示,正常死亡遗体存放每具每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非正常死亡遗体存放每具每小时收费标准为4元。现原告以上述诉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持诉求并提交了遗体接运火化申请单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殡葬服务关系。原告又提交了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文件一份,用以证明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被告白林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庭后到庭表示认可其在遗体接运火化申请单上的签字,但因死者的死亡证明在其女儿白迪处,故被告无法办理火化手续。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等书面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白林新作为死者赵亚敏亲属之一,其在西安市殡仪馆遗体接运火化申请单中经办人签字处签名确认,且经办人身份信息与被告身份信息一致,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已形成殡葬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及时办理相关火化手续并承担保管费用,长期拖欠与法相悖。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保管费��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林新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殡仪馆一次性支付遗体保管费42480元。本案受理费8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431元,其余退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