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宋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鹏,赵百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宋鹏,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百深,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宋鹏与赵百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3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赵百深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前给付原告宋鹏十万元。二、被告赵百深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一日前给付原告宋鹏二十万元。三、如被告赵百深未按上述约定日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向原告宋鹏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被告赵百深负担(被告赵百深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宋鹏)。权利人宋鹏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百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百深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9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