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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崔晓义与高继清、高桃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义,高继清,高桃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098号原告崔晓义,居民。被告高继清,农民。被告高桃妮(系被告高继清之妻),),农民。原告崔晓义诉被告纠纷高继清、高桃妮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原告崔晓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晓义负担。审判员  张衍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