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崔晓义与高继清、高桃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义,高继清,高桃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098号原告崔晓义,居民。被告高继清,农民。被告高桃妮(系被告高继清之妻),),农民。原告崔晓义诉被告纠纷高继清、高桃妮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原告崔晓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晓义负担。审判员 张衍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