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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临沂庆华健身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龙昇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庆华健身有限公司,临沂市龙昇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台湾城国际家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243号原告:临沂庆华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7528299-8。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俊飞,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波,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龙昇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台湾城1C号楼。法定代表人:苏国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沂台湾城国际家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台湾城1C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守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国,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庆华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龙昇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临沂台湾城国际家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庆华健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庄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