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江世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江世汀,何美凤,江何圣,玉环永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917852165。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世汀,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何美凤,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何圣,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玉环永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坎门街道东风,组织机构代码:25534010-3。法定代表人:江世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世汀、何美凤、江何圣、玉环永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4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012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世汀、何美凤、江何圣、玉环永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1037070.44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70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美凤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海都花园59幢2单元301室的房产及江何圣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解放南路205号201室的房产均由玉环县人民法院首查封,两处房产目前一时难以处理。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世汀、何美凤、江何圣、玉环永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美凤、江何圣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江世汀、玉环永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1002执1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