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程元国与杨朝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元国,杨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4556号申请执行人:程元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6218。被执行人:杨朝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310。关于程元国与杨朝伟健康权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朝伟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程元国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朝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账号:20×××10)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3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符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