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范红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锐,系临河区执法局局长。被执行人范红雁,系临河区开源路一元火锅手撕鸭业主。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范红雁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0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李永善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