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67号之一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秋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孟龙,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中杰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