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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秉俊与迟永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秉俊,迟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王秉俊,男,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迟永泉,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秉俊诉被执行人迟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秉俊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743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