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秉俊与迟永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秉俊,迟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王秉俊,男,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迟永泉,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秉俊诉被执行人迟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秉俊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743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