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卫东与刘建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东,刘建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435号原告周卫东,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刘建忠,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东诉被告刘建忠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3元,由原告周卫东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榆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