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丽与王金华、吕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王金华,吕中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01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金华,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吕中安,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黄丽诉被告王金华、吕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丽负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