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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丽与王金华、吕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王金华,吕中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01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金华,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吕中安,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黄丽诉被告王金华、吕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丽负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