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滕艳芳、孙庆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181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住所地拱墅区祥园路88号智慧产业园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徐王燊,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滕艳芳。被告:孙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滕艳芳、孙庆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红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