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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滕艳芳、孙庆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181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住所地拱墅区祥园路88号智慧产业园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徐王燊,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滕艳芳。被告:孙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滕艳芳、孙庆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红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