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培信与陈培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信,陈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陈培信,农民。被执行人陈培元,农民。陈培信与陈培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衢江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培信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培元支付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6281.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培元名下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陈培信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培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0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祝明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