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熊坤与徐大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坤,徐大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2-5号申请执行人熊坤。被执行人徐大根。本院在执行熊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评估、拍卖程序需要,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清志审判员 王丹蕊审判员 王 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毛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