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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廖兴如与朱宝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如,朱宝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01551号原告:廖兴如。被告:朱宝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兴如与被告朱宝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兴如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兴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如撤回对被告朱宝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廖兴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