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廖兴如与朱宝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如,朱宝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01551号原告:廖兴如。被告:朱宝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兴如与被告朱宝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兴如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兴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如撤回对被告朱宝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廖兴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