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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西帝颐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建辉承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帝颐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建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863号原告:江西帝颐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政军。被告:任建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帝颐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建辉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帝颐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帝颐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帝颐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承担257元。依法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56元。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