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腊根、万振华与张金亮、施红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腊根,万振华,张金亮,施红蕾,张文兵,张亮,张陆泉,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金鼎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万腊根,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申请执行人万振华,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张金亮,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施红蕾,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张文兵,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张亮,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张陆泉,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迎宾中大道1946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6940-3。法定代表人张文兵。被执行人江西金鼎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迎宾中大道1946号。组织机构代码:68092530-5。法定代表人张金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金亮、施红蕾、张文兵、张亮、张陆泉、江西金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金鼎豆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