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2734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强,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叶德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0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原告曾于2015年9月份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至今双��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陈某乙,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原告曾于2015年9月份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5)怀民一初第0365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方的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虽然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仍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照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