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0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付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