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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松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男。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松与被害人卫某某驾驶越野车到盐湖区区委对面办理贷款时,王松趁卫某某下车之际将卫某某放在车内的金色华为M×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1700元的价格卖到二手手机市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华为M×手机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29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星光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缴款单、照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卫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松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松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松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被告人王松的非法所得一千七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续莎莎 来源:百度“”